机构作为雇主,本有 TERMINATION WITHOUT CAUSE 的上方宝剑,但知道如果直接用此招,对企业自己士气不利,便整出BOTTOM 5. 这是机构惯用的手法,反正还有法律手段来保卫这么做的正当性,正如CISCO所为。
”表现不好“(Bottom5)是 “编造理由”还是Judgement判断,双方各执一词,对法官来说就是糊涂账。但机构耗得起,个人往往就退缩了。就算个人豁出去对抗到底,对方最后还有TERMINATION WITHOUT CAUSE 的“上方宝剑”呢,正如那位CISICO 女士赢了官司(在中国赢的,在美国跟定赢不了)却被旋即开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