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错误乐观了一把。当看到大批2002,2003甚至2004年案例被批准,而我们一点消息也没有的情况下,我们终于也等不及了。但是通过议员的帮助,我们总是得到同样的回应,按照FIFO规则办事。2006年中旬,我的两个同事收到Dallas Center的信,说要‘Intend to Deny’,原因是认为工资待遇不够。简直荒谬,都2006年了,还要用现在的工资标准去对照我们4年前的工资待遇,当然有可能不够了。
学校帮我填I-140表时又出问题了。原来当时办LCA时,在ET750表格关于招聘的特殊要求一栏写的是:‘non-classroom working experience (minimum 10% effort for 1 quarter or semester)’。结果学校要求我出示证明说,在我做现在的工作以前,至少课外干过约10%的类似工作。真是节外生枝,只好又求助于我原来学校的老板,希望他能拉我一把了。万幸,当时我在他手下做的是RA,而且这么多年了他还记得我(希望不是恨我吧),他很快就帮我出了封介绍信,说明我在他那里干了20%类似的相关工作。总算把I-140搞定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