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理说,我是有权参与,因为涉及我个人的利益,而对方必须提出申请理由。这些其实在我的文件里写得明明白白(但法官显然根本不看)。于是我说到:“根据民事程序—”。法官一听火了,打断我说:“你再不安静我叫人把你拖出去。”(“I am going to have you taken out if you don’t be quiet”)(有关听证的记录在www.american-justice.org有)。很多年前有一次,我在中国一个火车站下车,在人群拥挤中,一个街头混子企图抢我的行李,说:“你可别喊,否则叫你白刀子进、红刀子出。”我当时非常愤怒,大声训斥了那个混混,引得一帮人瞩目,那个混混也心虚,迅速跑了。
那天去就律师费问题听证,我提出了这个问题,说对方没遵守一条强制性规定,其动议不合格,必须去掉。法官开始给对方找理由了:“也许他们跟你会谈了也是徒劳”。我无语,在我的书面文件里,我已经把道理说得再清楚不过了。54-6条款是美国的法律(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),用的词是必须(MUST)。如果这样的强制性条款可以不遵守,那法律比卫生纸还没有价值。